德汽车工业协会反对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可能引发贸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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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 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举行。
要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勇挑大梁。在全面把握上下功夫,做到有机结合、科学转化。
保山市保山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要求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方略,转化为保山市补齐发展短板、加快赶超跨越的具体举措,以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坚决打赢经济社会发展翻身仗。着力补齐后发展欠发达边疆民族地区的短板,推动共同富裕、促进边疆繁荣发展。力争2025年实现人均GDP突破2万美元,提前10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连日来全省各州市认真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各地各部门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全省各地纷纷在深入学习上下功夫为狠抓落实增动力昆明市昆明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转化为推动昆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和实际成效。曲靖市曲靖市分别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和领导干部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要认真谋划好明年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起步、高质量开局。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扎实推动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群众增收、生态文明、民主法治、党的建设等各项事业,真正做到学有思考、学有推动、学有成效,以实干实绩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西双版纳落地生根。第十九条 对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可以实物配租,也可以发放租赁补贴。
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402办公室,邮编678000。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或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发〔2012〕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配租。第四条 市、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监委、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延长租期,延长期内租金按市场价缴纳。
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市、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监委、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 对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可以实物配租,也可以发放租赁补贴。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发〔2012〕86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收费标准,按照不得高于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分级标准四级70%的标准收取。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应当优先配租:(一)行政区域内的伤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二)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和残疾人家庭;(三)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六章 退出管理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或按申请顺序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收入证明;(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第三十四条 因政府安置特定对象居住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承租人缴纳租金标准低于向社会公示的租金执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审核后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或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402办公室,邮编678000。
第二十七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